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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学院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下同),作为对全院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建设良好的育人氛围,给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内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是学院成立的对学生住宿进行有效管理的领导机构,其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生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资产管理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组成。

第五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学生住宿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负责处理学生宿舍内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对违纪者依据情节给与相应处理。

(三)定期全面检查宿舍设施、卫生、安全、秩序等情况。

(四)探索新形式下公寓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措施。

第六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下同),代表学院全面负责院内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学生素质教育、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工作;负责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考评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工作。其职责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促进宿舍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以管理育人,以服务育人,全面推进思政工作进宿舍,帮助青年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信、自强的大学生形象。

第七条宿管中心在院内设立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公室(简称宿管办,下同),各楼栋配设专(兼)职管理人员、保洁员、维修员,并建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

第八条宿管会职责

(一)协助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对所在公寓本系()住宿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教育;

(二)组织学生贯彻执行公寓(宿舍)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三)维持纪律,化解矛盾,预防和制止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违纪事件;

(四)反馈信息,协助公寓管理部门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宿舍文化活动,督促学生搞好卫生,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带领学生争创“文明公寓”、“文明宿舍”;

(六)向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学生住、退宿的规定

第九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新生均须在宿管办安排下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与之签订住宿管理协议,填写住宿登记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条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宿舍),入住人员不得留宿外人,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否则,宿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学生如违反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中心有权进行处理,限其改正,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按学院规定,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校内公寓(宿舍)居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要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宿管办另行安排床位。

第十四条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住宿的公寓(宿舍)和床位,但须凭转专业单到宿管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因毕业、退学、休学及其它原因必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宿管办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公寓(宿舍),并按时离校。

第十六条学生离校时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公寓(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严禁随意张贴广告、宣传画、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公寓(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对按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自动离校,公寓(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宿管办有权根据公寓(宿舍)情况及学院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停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办工作。

第十九条住校学生必须及时交纳住宿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学院规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实因教学、实习、勤工助学或社会实践等原因需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填写《寒暑假留校住宿申请表》办理留校住宿手续。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等。

第四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宿管中心。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公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公寓(宿舍)内兜售物品,若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管中心(办)和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2、在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使用应急灯;

5、私自拉接电线或通过非正当手段接通电源;

6、寝室无人时,使用充电器等电器;

7、在公寓(宿舍)内做饭菜;

8、乱扔烟蒂;

9窃用公电;

10、其他将给公寓(宿舍)和同学带来消防安全的危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自觉维护公寓(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公寓(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须服从值班员的管理,寝室成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处理。

第二十八条要注意公寓(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公寓(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公寓(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公寓(宿舍)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寒暑假期间,住宿人员应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有需要,宿管中心可以提供有偿的代管服务。

第二十九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30前必须离开公寓(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30以后,学生公寓(宿舍)一律不会客。学生公寓(宿舍)一律禁止异性进入(经宿管办准许的工作人员或开展工作的学生干部除外)。寒暑假期间,非本公寓(宿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寝室。

第五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三十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垃圾车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剩饭菜自觉倒入舆洗室的泔水桶内,保持学生公寓(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公寓(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一条在公寓(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2、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

3、随地吐痰;

4、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公共场所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6、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在公寓(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9、在公寓(宿舍)内饲养狗、猫、鸟、蛇等宠物;

10、在公寓(宿舍)内擅自装修;

11、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讲究文明礼貌。公寓(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上课、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公寓(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不在寝室内吸烟,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宿舍)区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三十四条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公寓(宿舍)楼视天气情况,实行定时供电和熄灯制度。一般情况:学生宿舍早上6:00开大门,晚上22:30关大门,23:00熄灯。复习和考试期间,夜间熄灯延迟一个小时。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五条每个寝室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相互督促,共同遵守。

第六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寓(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否则,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公寓(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卫生工具由各寝室成员共同购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宿舍)使用;不准将公寓(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公寓(宿舍)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四十条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人定额指标管理。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用水用电超过定额部分按表记由所辖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宿管中心每月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电费(寒暑假单独结算),每学期收取一次超额水费。

第四十一条在公寓(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应向宿管办提出申请,报宿管中心批准。

第八章维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维修工作的管理

1、学生宿舍的维修管理工作由公寓中心各楼栋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楼栋管理员根据学生宿舍的实际情况,对有关设施状况和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建立主动性查报和学生、其他工作人员查报相结合的信息反馈系统和收集汇总系统。

3、学生寝室内照明灯具、电路、门窗、玻璃、家具、床等设施损坏,由学生到楼栋管理员值班室报修。公共场所的水电、玻璃等设施损坏,由楼栋管理员每天检查,发现损坏后及时报修。

4、楼栋管理员在接到学生的报修或发现需要报修的项目后,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于12小时内向宿管中心报告并提交报修单。

5、宿管中心接到报修单后,应在12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6、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单后应及时维修,原则上要求小项目在24小时内(因材料、施工场地等原因不超过72小时)维修好,大修工程须经学院统一决策后再作处理。对于急需解决的突发问题要求立即予以解决。

7、维修材料购进要严格报批手续,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要分别追究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当事人的责任。

8、维修材料的领用须经宿管中心主任同意,在填写由维修班长、领用人和中心主任三者签字的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四十三条维修工作的要求

1、严格维修材料管理制度,维修材料从采购、出库到使用,都要本着科学、节约的原则,要合理使用,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浪费。

2、严格维修登记制度,学生报修要认真登记,各楼栋管理员根据维修登记报告分管区域维修人员,每一项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在报修单上注明所用材料、完工时间,填写设施维修回访单让学生签字,楼栋管理员要在维修登记存根上详细地作好登记,以备核查。

3、严格维修用工制度,要按照“区域包干,责任到人”的基本要求,努力减少窝工、废料现象,提高用工效率和质量。

4、没有报修单或不报修,维修人员可以不予修理。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要对报修情况将进行现场查看,如是自然损坏立即免费给予维修;若属当事人保管不善或过失、故意损坏的,下达缴费通知单,学生凭缴费收据预约修理。

5、对学生故意损坏公物,必须查明情况,除按规定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若无明确责任人,则全室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对于各类维修项目的收费标准以住宿合同及市场价格为参照。

6、严格维修监督制度,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学生宿管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维修工作的时效和质量。如报修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维修,学生可以到宿管中心投诉,经查实,确有维修不及时的现象,除立即维修外,将按照维修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自然损坏与人为损坏的界定

1、以下几类属自然损坏维修范围:

①日光灯管和灯泡老化不亮。

②水龙头自然破裂漏水。

③洗手池、卫生间下水管老化破裂。

④厕所水管总闸老化,其他闸门老化。

⑤其它属于自然损坏的范围。

2、以下几项属人为损坏的维修范围:

①照明线路,灯具、闸盒等的维修。

②门、锁、窗、玻璃的修配。

③室内家具(铁床、自修桌、凳子)的维修。

④人为原因导致的下水道堵塞。

⑤用电超载导致线路短路以及破损

⑥其他人为,恶意的损坏。

第九章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公寓(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学生在公寓(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含手提电脑),实行寝室准入准出制度。首先必须事先征得全寝室成员的同意,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公寓(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审批同意,报宿管中心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者将该证贴在电脑主机上以备检查。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否则不予开具物品出门证。计算机开具物品出门证后取消在公寓(宿舍)内的使用资格(临时维修或校外存放需特别说明,保留使用资格),再次进入公寓(宿舍)须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2、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遵守网络文明公约,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3、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熄灯关机,自觉使用耳机,不妨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4、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除周五下午1700—周日1800外),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5、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查阅、下载、使用、复制、制作、传播反动、不健康以及有碍公共网络和个人电脑安全的信息、图片、音像制品、刊物或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6、执行安全用电规范,自觉维护用电安全,不使用禁用电器,不违规用电,不偷电。

7、需要开通互联网(含校园网),必须填写《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入网申请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申请上网仅限于本寝室(单间)使用,寝室之间不接线联网,计算机摆放有序。

8、公寓(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公寓(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个人承担保管责任,因个人和本寝室其他成员安全防范措施不当造成计算机丢失或损坏,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第四十六条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公寓(宿舍)楼的住宿条件,寝室布置规范如下: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1)床铺、书桌、储物柜等家具,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2)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墙面: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或图钉固定,不要使用浆糊和胶水。

3、床面:

1)是否挂蚊帐,每寝室要统一,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起床后应将帐帘等挂起。

2)起床后须将被子叠成矩形状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放置于另一侧,内衣等要叠好,可放在被子内侧;

3)床面不堆放杂物;

4)床下鞋子、纸箱放置整齐;

5)靠走廊窗户在非睡觉作息时间内不得使用窗帘。

4、桌面: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人离寝室须将方凳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5、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畚箕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6、个人物品装箱入包,在箱架或空闲床铺上整齐摆放,不乱堆杂物。

7、其它:

1)盆(提桶)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脏衣服不得长时间堆放。

2)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及铁丝上。

3)不要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舆洗室内。

第十一章学生寝室值日生制度

第四十七条为保持寝室整洁、优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指定每人轮流负责寝室卫生值班制度。

1、排班

1)在开学第一周,各楼栋宿管会和管理员督促所有寝室排定值班表。

2)每个寝室应确保值班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寝室长负责调整值班安排,并及时上报管理员。

2、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日生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200之前打扫完卫生。

3)负责卫生间的清扫和整理(限带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

4)负责本寝室走廊的清扫。

5)为保持寝室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垃圾车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6)值日生应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7)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寝室长组织参与寝室文明建设活动。

8)周二寝室卫生大扫除由寝室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9)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寝室长做好寝室安全、纪律等工作。

第十二章寝室文明达标和文明寝室评比

第四十八条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学生在寝室内的文明自觉性,逐步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与氛围,在全校范围内全年开展寝室文明达标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四十九条寝室文明标准及赋分

()卫生(30分)

1、室内地面、门窗、桌椅、厕所干净(15分)。

1)地面无灰尘、烟头、痰迹、纸屑、果壳等垃圾物(3分);

2)桌面整洁,电脑、书籍等物品摆放有序(3分);

3)门、窗、玻璃、灯具、电风扇无灰尘,无张贴物(3分);

4)墙面无蛛网1分);

5)厕所干净,无堵塞,无明显异味(3分);

6)衣物袜子及时洗涤,无浸泡发霉发臭现象(2分)。

2、卫生工具齐全:扫把、拖把、垃圾桶、撮箕、抹布等(5分)。

3、垃圾装袋,自行带到楼下指定处(5分)。

4、制定了门、窗、灯具、电风扇等物品的卫生责任分工表和寝室卫生值日表(5分)。

(二)内务(20分)

1、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10分)。

1)牙具、杯碗、盆桶、水瓶摆放整齐(4分);

2)衣服、毛巾晾挂整齐(3分);

3)行李箱摆放整齐(3分)。

2、被子叠放整齐,被单平整,床上整洁(5分)。

3、床下物品摆放整齐(5分)。

(三)纪律(35分)

1、按时作息,按时熄灯,无人在熄灯后上网、打牌、起哄(4分)。

2、寝室内无打架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4分)。

3、无粗暴阻碍或无理干涉学生干部、宿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5分)。

4、无人为损坏公物现象(2分)。

5、无私拉乱接、偷电、使用热得快等禁用电器、燃具现象(10分)。

6、无晚归、夜不归宿和未经批准留宿他人现象(10分)。

(四)文化(15分)

1、寝室格调高雅,布置美观,无不健康的张贴物和文字(3分)。

2、室风文明,待人有礼貌,娱乐健康,无赌钱现象(3分)。

3、寝室成员热爱学习,热爱生活,热爱学院,积极向上(4分)。

4、学生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以身作则,带头参与寝室文明达标和文明寝室建设(5分)。

第五十条达标分值及定级

1、每周按寝室文明标准评分一次,每月(4周)评比定级一次。

2、评比定级的4周中,二次周评分在60分以下,定级为不合格寝室。

3、一个月内,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则被认定为当月的文明示范寝室;80~89分为文明优秀寝室;60~79分为合格寝室;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寝室。

4、文明寝室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寝室成员如有偷电、烧热得快、赌钱和考试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该寝室在当月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寝室。

第十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十一条宿管中心开展创建文明公寓(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院给每个月的文明寝室和示范寝室授予流动红旗。

2、每学年对积极参与公寓(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3、宿管中心在当年文明寝室长及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中直接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4、住宿人员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级”的评选。

5、宿管中心及时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十四章处罚细则

第五十二条未经请假,夜不归寝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凡外出不在宿舍就寝者,须向辅导员报告。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外租房非法同居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未经请假,晚归1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给予记过处分,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每栋公寓(宿舍)门卫安排了晚间值班人员,晚归者在敲门登记后方可进入。大门关闭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须向辅导员请假,并在值班室登记。登记不实信息者,从重处分。晚归或晚出者如果有翻墙、爬门爬窗等危险行为者,1次给予警告处分,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次给予记过处分,4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严禁晚10:3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寝室内、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或去他人寝室串门,发现1次给予记过处分,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空调专用插座挪作他用,发现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严禁在寝室内使用功率超过200瓦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等,空调除外)或使用明火用于烧水、做饭、炖汤、熬药和取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者,需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否则,发现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严禁使用复制卡(白卡)私接热水,发现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寝室脏乱,若一个学年内3次被认定为不合格寝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寝室全体成员在该学年度的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助学金资格和党校培训资格,同时,撤消该寝室成员的团学干部职务。4次给予记过处分,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寝室饲养动物(包括猫、狗、兔、鱼、龟等),发现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不服宿管老师管教,顶撞宿管老师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收取一定的赔偿金,并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因在公寓(宿舍)楼内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过失引起火险;

2、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腐蚀、放射性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3、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

4、私开电闸及偷换电表保险丝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者;

5、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

6、公寓(宿舍)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7、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

8、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宿舍)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9、赌博或变相赌博;

10、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11、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公寓(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12、盗用公电及他人财物;

13、故意损坏家具、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挪公归私;

14、使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以上行为有次即取消计算机准入资格);

15、其它严重违反公寓(宿舍)管理条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在公寓(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并在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

2、在公寓(宿舍)楼内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

3、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未报备者;

4、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公寓(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6、在公寓(宿舍)内打球、踢球、溜冰、玩滑板、骑(停)自行车;

7、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在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8、在公寓(宿舍)楼内吸烟影响他人的;

9、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累计3次取消计算机准入资格);

10、恶意拨打“119”、“110”、“120”等到特种服务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

11、其它违反公寓(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十五章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