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全日制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学院决定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础上,对我院全日制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适当补助。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一是因家庭特别贫困,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学生;二是因天灾人祸或身患重病,家庭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一段时间内造成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刻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审核办法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资助等级为国家助学金一档、国家助学金二档、国家助学金三档以及临时困难补助。
学院鼓励并支持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解决自身困难。享受困难补助的特困对象必须从严掌握,特困生的认定一般采取本人申请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认定工作组考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三个步骤。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以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写出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或所受灾(祸)程度。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有村、乡(镇)两级说明;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有办事处(乡、镇)一级证明,并经县(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困难事实以及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学习生活表现进行评议,各系认定工作组考查核实,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本人出现重大违纪时,不再享受补助。
(三)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应诚实守信。如发现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享受者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实际经济情况与申报不符,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经调查核实后,学院将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所发补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认定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认定工作小组答复后3天内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天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条 资助类型及审批时间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按学生人数的4%左右评定,在品学兼优、当年获得奖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国家助学金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人数的8%左右评定,在表现良好、所修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的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国家助学金三档: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2%左右评定,在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2、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500元—3000元不等,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不同最终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程序为:
1、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学生困难实际由各系呈报审批。
第五条 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2、根据有关规定,高职高专院校按学费收入5%的标准提取,用于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奖学金的发放、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款专用。
第六条 补助金发放办法
(一)对享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勤工助学的岗位。
(二)除身患严重疾病住院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外,其余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补助金先抵缴学费,剩余部分按每一学年中月平均数按月打入学生就餐IC卡上,以保证学生正常的生活需要。
(三)享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本学年度内如有违纪受处分,抽烟、酗酒、浪费水电和粮食,经教育不改者,停发补助金20%-100%不等。对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勤工助学的特困生,可视情节减少或取消补助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